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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星被判不正当竞争 必须公开致歉并且赔偿 |
| 2003年06月25日15:20:35 金山毒霸安全资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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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山起诉瑞星不正当竞争案件一审终结。此案缘自去年金山公司的“蓝色安全革命”市场活动,活动期间金山毒霸2003和金山网镖2003通过使用新品宣传、促销降价、免费升级服务等手段一举打造出月销售量50万套的奇迹。在此期间,瑞星高层在媒体上发表诸如金山对市场绝望、“放手甩货”等大量不实言论攻击竞争对手,对金山公司声誉造成严重损害。2002年11月,金山公司依法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日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内容如下:
一、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使用上述含有不当之词的言论;
二、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天极网新闻总线栏目发表致歉声明,时间为连续二十四小时;
三、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被告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原告珠海金山软件有限公司五千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的商品、服务或整体形象予以贬损,引致竞争者的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应予禁止。瑞星公司副总裁毛一丁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言论代表了瑞星公司,应由瑞星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在此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北京金山系低于成本价格销售产品。金山毒霸月销售量突破50万的事实足见对同业、市场及消费者的影响,北京金山的降价行动带来的动荡及给同业竞争者在短期内所造成的压力显而易见。面对如此震动,同业竞争者因不堪影响而有所评论甚至有所抱怨应属常理。但仍应有所克制,避免过激言论。”
金山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陈巍对此案判决表态如下:依据(2003)海民初字第8号判决,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当之词的言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瑞星公司应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金山公司的经济损失。法院的一审判决要求瑞星公司承担的上述责任,是对金山公司因瑞星公司侵权所遭受损失的补偿。金山公司会一如既往地以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呼吁行业内同仁以此为诫,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合法、正当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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